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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国土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山东省菏泽市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28356365体育投注网站(http://www.heze.gov.cn)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www.hzgt.gov.cn)查看相关信息。
  一、信息分类和编制体系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政府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二、获取方式
  国土资源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也可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成果地质资料、地面沉降、地下水监测。
  2.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
  3.提出申请
  填写《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2),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申请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 --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 特殊情况 -- 申请人当场签收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申请表
  2.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