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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条例》,菏泽市地震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菏泽市地震局编制了《山东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到本单位办公地点获取。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菏泽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eqhz.gov.cn
  2.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公开政府信息,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大学嘉园东临,单位名称:菏泽市地震局办公室,邮编:274000。
  3.其他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菏泽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菏泽市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大学嘉园东临
  联系电话:0530-5622722
  传真号码:0530-5622722
  邮政编码:274000
  电子邮箱地址:bgs5622722@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时30分—12时,14时—17时。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菏泽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eqhz.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单位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收费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