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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
    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上级和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其他。主要包括:市疾控中心近期工作重点、动态;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市疾控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市疾控中心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2014.heze.gov.cn/或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市疾控中心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市疾控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除市疾控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疾控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疾控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疾控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市疾控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疾控中心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市疾控中心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处理。市疾控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市疾控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疾控中心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市疾控中心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疾控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市疾控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市疾控中心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516号,邮政编码:274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非夏季)
              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夏季)
    联系电话:5316867   传真:5316867
    电子信箱:hzcdc8815@163.com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516号,邮政编码:274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非夏季)
              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夏季)
    联系电话:5316867 传真:5316867
    电子信箱:hzcdc8815@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疾控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市疾控中心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市疾控中心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疾控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疾控中心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