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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2016年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提供学院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本院编制了《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学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本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http://www.bjhonghua.com/。 党委(院长)办公室接受信息查询。此外,本院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年鉴、会议纪要、院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公告栏、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教代会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院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学院教职员工、在院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院申请获取。本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本院信息公开受理部门为: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开发区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办公楼305办公室;邮编:274300; 办公时间:学院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电话:0530-4682004;传真:0530-4682009 E-mailhezeqiujianjun@126.com

  (二)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填写《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党委(院长)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院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bjhonghua.com/ )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为提高处理效率,一份申请中只限一项信息公开请求。《申请表》复制有效。

  (三)递交申请

  1.网上递交: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递交: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递交:申请人可以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场递交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或者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表》的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对不属于本院掌握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

  6.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院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7.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院已经做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五)处理时限

  本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投诉。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开发区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办公楼504办公室;邮编:274300, 电话:0530-4682012 E-mailhzjzzyxyjc@126.com。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